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