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无法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