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