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禽家畜;在其他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围栏圈养。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