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镇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场地周边按有关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和明显标志;

(二)开挖堆放的裸露场地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抑尘等措施;

(三)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四)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整修场地,规范清理建筑垃圾,并及时修复周边因施工损坏的公共设施、绿地。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