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工业、医疗、肉类屠宰、生物制品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实行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