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业、医疗、肉类屠宰、生物制品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实行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