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合理设置封闭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