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闲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移动和停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