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门徽字迹完好。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绿化带及街道两侧、公共场所非停车区停放。利用车体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文明、健康、完好,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和图像。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倡导单位、商场、酒店、宾馆内部设置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