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门徽字迹完好。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绿化带及街道两侧、公共场所非停车区停放。
利用车体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文明、健康、完好,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和图像。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倡导单位、商场、酒店、宾馆内部设置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