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广场、公园防护栏杆、灯杆、报亭、固定休憩坐椅、垃圾桶(箱)、体育锻炼器械、雕塑等公共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检查或者更新,保持整洁、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公共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修、更换或者拆除。城镇公共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查管线井盖,保持齐备、正位、安全、牢固。对出现破损的,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