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镇中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牌或者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电子显示屏、店名招牌等非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镇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规范,其尺寸规模、设计式样应当符合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

前款规定的广告牌、非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设施功能完好。出现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