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