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生态立州战略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