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