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