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