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