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疾病预防等工作,并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诊所、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