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为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落实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