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医疗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