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评价机制,将慢性病规范管理、居民健康状态改善等基层公共卫生核心指标纳入评价范围。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服务质量、技术等实施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评估过程应当吸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成效和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人员绩效工资或者薪酬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