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数字化建设,依托统一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依法归集和使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家庭医生线上诊疗、居家远程健康监测等数字化服务功能。

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规范化发展,为居民提供远程临床会诊、远程超声影像、在线问诊、上门护理、电子处方和上门送药等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