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其所属的村卫生室实施统一管理,并对辖区内其他的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业务、人员培训、药械购置、绩效考核等一体化管理。

支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提供常规检验和采取智能辅助技术等措施,提高诊断治疗能力,满足辖区内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健康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