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周岁以上居民、中小学生、六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服务;为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并可以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财政承担能力等因素调整服务对象、频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费健康体检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免费健康体检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