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并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的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心理健康、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提供技术指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对居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培训,并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筛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