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通过电话联系、门诊随访等方式,提出规范诊疗、合理运动、平衡膳食等建议,并根据病情需要提供慢性病长处方服务。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慢性病一体化门诊,落实诊前、诊中、诊后全过程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