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爱、失智症预防、自理能力评估、口腔保健、眼保健、营养改善指导等健康服务,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服务等途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