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服务,并在保险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为其成员投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