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享受种粮大户、农机购置与应用等补贴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