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