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服务,并在保险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为其成员投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