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六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可以就物业费计费模式、收费优惠情形等事项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