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可以就物业费计费模式、收费优惠情形等事项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