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超荷载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排放、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振动;
(六)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种植违禁植物;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出租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