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物业费应当自物业服务人正式承接进驻的当月起计收。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时,交付当月及之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次月及之后的物业费由购房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