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申请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一)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五)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六)其它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