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争取湿地保护项目,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与碳汇功能。

湿地修复应当遵循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筑坝还湿、引水保湿、限牧保湿、治沙保湿、种草养湿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修复。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