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湿地保护、修复与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自治州、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