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