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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资源的调查、监测,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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