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涉及湿地保护管理职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五)调查湿地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六)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
(七)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八)依法保护湿地自然景观、水体、野生动物植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