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权属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