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