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捕杀候鸟以及在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五)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筑坝挖塘,擅自采矿、采砂、取土、揭取草皮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