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取得批准。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