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湿地禁牧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禁牧期、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