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实行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对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