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和利用中,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开发提供动植物保护、河湖冰川管护、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道路环境、卫生保洁、生态保护宣传、巡护检查等综合服务类公益岗位;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参与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项目建设选用湿地所在地居民参与各类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