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湿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进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一)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施退牧保湿,进行轮牧、限牧、休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二)科学调整畜群结构,转变饲养方式,引导农牧民发展设施养殖业,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

(三)推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相关社会保障体系;

(四)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农牧民进行适度生态移民,并做好安置以及产业培育,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